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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坡高庭改判疏忽致死 联手致死男子3被告逃过死罪 

2024-3-3 18:35| 发布者: 用尽各种姿势| 查看: 794 |原作者: 用尽各种姿势|来自: https://www.orientaldaily.com.my/news/society/2024/03/03/634867

摘要: (麻坡3日讯)3名男子于8年前联手致死一名男子,麻坡高庭今早将3名被告的谋杀罪行改为疏忽致死,3人各被判监禁13至15年...

(麻坡3日讯)3名男子于8年前联手致死一名男子,麻坡高庭今早将3名被告的谋杀罪行改为疏忽致死,3人各被判监禁13至15年,得以逃过死罪。

3名被告分别是现年34岁的仁加朵莱(工厂员工)、45岁的格布(鸡农)及44岁的苏里斯(机械操作员),皆来自居銮县拉央拉央。

原控状指他们于2015年9月13日傍晚6时30分至9月14日上午8时30分,与另一名在逃者在拉央拉央甘榜的一处油棕园,蓄意致死当时44岁的男子阿里士,触犯刑事法典第302(谋杀)条文,可在相同法令第34条文(同伙)同读。

不过,高庭法官拿督斯里三苏巴哈里今早将控状改为刑事法典第304(a)条文(疏忽致死),一旦罪成,最高可被判30年监禁。

案情显示,死者于当年9月13日在案发地点遭到被告们以巴冷刀及藤条攻击,过程曾被一名证人(死者哥哥)碰见,该名证人被驱赶后,于次日清晨被通知到现场接走死者。

当时,死者尚未气绝,在被送到诊疗所后才被证实死亡。死者身上有多达42处伤痕及瘀伤,其中两处位于头及脸部;3名被告于隔日落网,并被扣留至今。

法官指出,虽然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,但却没有一处是致命伤,加上被告们当时有巴冷刀在手,能立刻及轻而易举地致死死者,惟他们没有这么做。

他说,死者不是命丧现场,3名被告在攻击死者后,有招人来接回死者,证明然们并非蓄意杀害死者。

因此,他在衡量控辩双方的陈词与求情、24名证人的证词与证据后,宣判首名没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仁加朵莱监禁13年。

“至于各拥有两项犯罪记录的第二格布及第三被告苏里斯,则判处监禁15年,所有刑期从被捕日算起。”

较早前,主控官阿米鲁副检察司以公众利益及案件涉及人命为由,要求法官给予重判。

他补充,3名被告持武器攻击死者,反观死者没有武器,也没有自卫的机会。

首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斯里达仁,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师是安努瓦拉奥夫;玛丽雅玛和拉美斯瓦山则代表第三被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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